自售判斷・2026

自售簽約,這些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能不知道

作者:黃國瑋(瑋哥)・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首次發布:|最後更新:

網路上抓一份買賣契約範本來改一改,價格、坪數填一填就簽——這是自售最常見的簽約方式,也是糾紛最常從這裡開始的原因。內政部其實訂有「不動產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售屋主至少要對照過這幾項。

應記載事項一・產權現況說明要具體,不能只寫「現況交屋」

房屋是否有出租、有無使用執照、是否有輻射屋或海砂屋檢測紀錄、有無滲漏水情形,都屬於應記載事項要求具體揭露的範圍。自售屋主如果只寫一句「現況交屋」帶過,一旦交屋後買方發現未揭露的瑕疵,屋主要負的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是一句「現況交屋」就能免責。

應記載事項二・車位與增建部分的移轉方式要寫清楚

車位是否有獨立權狀、還是共有部分約定專用,移轉方式完全不同;頂樓加蓋、陽台外推這類增建部分是否隨同建物移轉、有沒有違建罰款的風險由誰承擔,都應該在契約中個別載明。這兩項是自售套用一般範本最容易漏掉的地方,因為每一戶的車位權狀型態、增建情況都不一樣,範本不會幫你寫。

容易忽略的細節 很多老公寓的頂樓加蓋是「送的」口頭約定,但契約上沒寫清楚由誰負責後續違建裁罰或拆除責任,交屋後才發生爭議,屋主已經拿到全部價金,責任歸屬卻說不清。

應記載事項三・付款節點與違約處理要對應履約進度

簽約款、用印款、完稅款、交屋款這幾期付款,應該對應簽約、用印、完稅、交屋的實際履約進度分次支付,而不是自己隨意約定付款比例跟時間。違約條款也要載明任一方不履行時的處理方式(例如沒收簽約金或加倍返還),沒寫清楚的話,一旦買方臨時反悔或屋主找到更高價的買方想毀約,雙方都沒有明確的依據可以主張。

FRAMEWORK

自售契約三對照

判讀輸出:這三項如果自己套範本時沒有逐一核對,代表契約風險還沒排除乾淨,建議簽約前至少請地政士或律師抓一次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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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自己寫契約的屋主

先對照內政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清單,逐項核對有沒有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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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權狀不確定的屋主

先查清楚自己車位是獨立權狀還是共有部分,移轉方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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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有加蓋的屋主

增建部分的移轉與違建責任一定要在契約中個別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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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對方臨時毀約的屋主

付款節點跟違約條款寫明確,才有依據主張沒收訂金或求償。

常見問題

自售可以直接用網路上的契約範本嗎?

不建議直接套用,網路範本通常沒有對應到自己物件的車位型態、增建部分等細節,容易漏掉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契約要怎麼寫?

需要具體載明是共有部分約定專用還是獨立產權,移轉方式不同,寫不清楚容易產生交屋後糾紛。

契約上寫「現況交屋」,可以避免產權瑕疵的糾紛嗎?

不行,出租情況、使用執照、輻射海砂檢測、滲漏水等都屬應記載事項要求具體揭露的範圍,只寫一句「現況交屋」不能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簽約款、用印款要怎麼分期比較合理?

應該對應簽約、用印、完稅、交屋的實際履約進度分次支付,而不是自己隨意約定付款比例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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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般性原則,實際契約應以內政部最新公告版本為準,個別交易建議諮詢地政士或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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