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 vs 公同共有,差在哪裡?
「反正都是共有,處分方式應該都一樣吧?」——不一樣。分別共有跟公同共有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權利結構,處分規則、能不能單獨賣掉自己那一份,答案完全不同,搞混了容易白忙一場。
分別共有:每個人有明確的應有部分
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例如兄弟姊妹合資買房各登記持分二分之一,或繼承辦理分割登記後各自取得明確比例。分別共有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出租或設定負擔自己的應有部分,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但要處分整個標的物,則要符合前面提過的土地法34條之1多數決規定。
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處分要全體同意或依法多數決
公同共有常見於繼承開始、尚未辦理遺產分割登記的階段——這時繼承人對遺產是「公同共有」關係,沒有明確劃分的應有部分比例。依《民法》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這代表在遺產分割登記完成前,任何一位繼承人都不能單獨處分遺產中的房屋,即使他將來預計分到的比例很高。不過,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規定多數決也準用於公同共有:繼承人先辦妥繼承登記後,以共有人過半數且潛在應有部分(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就可以處分整筆房地,處分前要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從公同共有轉為分別共有:辦理繼承登記與分割
繼承人要讓公同共有的遺產轉為可以個別處分的狀態,通常需要先完成繼承登記,再辦理遺產分割(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把公同共有關係轉換成分別共有,各繼承人才會取得明確的應有部分,之後才能適用分別共有的處分規則,包括前面提到的多數決處分機制。
共有型態判斷兩步驟
- 第一步・確認關係來源:合資登記、分割後繼承通常是分別共有;繼承尚未分割前是公同共有。
- 第二步・確認處分規則:分別共有可單獨處分自己應有部分,整體處分適用多數決;公同共有須全體同意,或辦妥繼承登記後依土地法34條之1多數決。
判讀輸出:共有型態決定了你能不能單獨處分、需不需要其他人同意,繼承人想單獨處理遺產中的房屋,通常要先完成繼承登記與分割,把公同共有轉為分別共有。
合資買房的共有人
通常是分別共有,自己的應有部分可以單獨處分,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還沒辦繼承登記的繼承人
屬於公同共有,單一繼承人不能自己賣;要全體同意,或先辦繼承登記後依土地法34條之1多數決。
想單獨處分繼承房屋的人
先辦理繼承登記與分割,轉為分別共有才能單獨處分自己的份額。
共有人意見不一致
先確認共有型態,再判斷該用多數決處分還是需要協商全體同意。
常見問題
繼承的房子屬於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
繼承開始後、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前,通常屬於公同共有;辦理分割登記、各繼承人取得明確應有部分後,才轉為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份額嗎?
不行。公同共有沒有明確的應有部分,單一共有人不能自己處分;整筆處分要全體同意,或先辦妥繼承登記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以共有人過半數且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處分。
怎麼把公同共有轉為分別共有?
通常需要先完成繼承登記,再辦理遺產分割(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把公同共有關係轉換成分別共有,各繼承人才會取得明確的應有部分。
分別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嗎?
可以,分別共有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出租或設定負擔自己的應有部分,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但要處分整個標的物,則要符合土地法34條之1多數決規定。
房子的問題,很少只有一個答案。
價格、稅務、貸款、家庭需求常常是連在一起的。
先把數字算清楚,再決定下一步。
—— 金門人瑋哥|找對房,更找對人。
瑋哥的原則很簡單:該說多少,就說多少。買方不急著追、賣方不亂開價、繼承先把權利與稅務弄清楚,再做決定。
本文為《民法》共有制度一般性說明,非正式法律意見,實際適用應以法規原文及個案事實為準,建議諮詢地政士或律師確認共有型態與處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