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夫妻資金往來、收不回的債權,算遺產還是債務?
結論先講: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借出去的錢」(債權)原則上算遺產,「欠別人的錢」(債務)要有確實證明才能扣除,而夫妻之間的資金往來,關鍵看有沒有證據,以及是不是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三件事的共通點只有一個字:證。誰有單據、誰就好談;沒有單據,稅局很難認列。
先搞清楚:遺產稅算的是「全部財產」減「可扣除項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國民過世,台灣境內外的全部遺產都要課遺產稅。房子、存款、股票之外,被繼承人對別人的債權也是遺產的一部分;另一頭,第17條列出可以從遺產總額扣除的項目,其中就包含「未償債務」。
也就是說,這篇要回答三個實際問題:借出去的錢怎麼算?欠出去的錢怎麼扣?夫妻之間的錢怎麼看?本文只談觀念與證據,不談各項免稅額與扣除額的金額,因為遺贈稅法剛有修正,金額請以最新公布條文與財政部公告為準。
一張表看懂四種常見狀況
| 狀況 | 稅務上怎麼看 | 你要準備什麼 |
|---|---|---|
| 被繼承人借錢給別人 | 債權列入遺產,以債權額加約定利息估價(施行細則第27條) | 借據、匯款紀錄、利息約定 |
| 債權確實收不回 | 須符合施行細則第9-1條所列情形並有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核 | 法院文書、和解書、債務人破產或清算相關文件 |
| 被繼承人生前欠別人錢 | 具有確實證明者,得自遺產總額扣除(第17條第1項第9款) | 借據、匯款紀錄、債權人證明 |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 | 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第15條) | 贈與日期、移轉登記資料 |
收不回的債權:不是「我覺得收不回」就不算
很多家庭會說:「爸爸以前借朋友的錢,早就要不回來了,應該不用算吧?」稅務上的答案是:債權依債權額估價,若有約定利息,還要加上到死亡日為止的利息(施行細則第27條)。想主張收不回,要符合施行細則第9-1條所列的情形,例如債務人經破產、和解、重整等程序而無法全額受償,並有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等文件,或其他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的原因。
簡單講:沒有文件,就很難說服稅局。口頭說「他很窮、要不到」,不屬於可以直接認定的證明。
生前欠的債:能扣,但要「確實證明」
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以自遺產總額扣除。重點在「確實證明」四個字。常見會被關注的有:
- 借款對象是家人時,更需要有清楚的借據、匯款紀錄與還款約定,否則不易被認列;
- 重病期間的資金流向:被繼承人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若不能證明用途,該款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施行細則第13條),所以醫療、看護、生活支出的單據請保存;
- 稅款與罰鍰在第17條第1項另有獨立款項,不要和一般債務混在一起報。
夫妻之間的資金往來:兩個時間點要記住
第一,生前贈與配偶不課贈與稅。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很多家庭因此把房子、存款在生前移轉給另一半。
第二,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會被「拉回來」。依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這個規定的觀念是:不能在人快過世前用贈與把遺產搬走。
另外,配偶若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第17條之1有專門的扣除規定。依新聞報導,立法院已在2026年8月21日三讀通過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中包含第17條之1關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處理;公布與施行日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條文為準,本篇不展開細節,後續另文整理。
遺產稅申報前的「證據盤點」三步驟
- 先列債權清單:被繼承人借給誰、多少、有無利息、有沒有借據或匯款紀錄。
- 再列債務清單:欠誰、多少、有沒有確實證明;親屬間借貸格外要補齊文件。
- 最後盤點死亡前2年的移轉:贈與給誰、什麼時間、是不是配偶或繼承人,這些會影響遺產總額。
判讀輸出:清單越完整,申報時越不用臨時補件。若房子是遺產中的大項,稅額高低也會影響你要賣、要留的決定。
有借據、有匯款
債權要列入遺產、債務可主張扣除,證據是最重要的底氣。
只有口頭約定
很難被認列,建議先找會計師評估能補什麼文件,不要自己決定不報。
夫妻間移轉資產
生前贈與不課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會被併入遺產。
重病期間大額提領
要能說明用途,醫療與看護單據請保留,否則可能被列入遺產。
申報期限與房子的關係
依第23條,遺產稅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遺產中若有房子,後續不論要繼承登記、出售或出租,都需要先處理稅務。這也是為什麼我會建議先把債權債務弄清楚,再談房子要不要賣:稅額不清楚,價格就很難定。
常見問題
被繼承人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還要算遺產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債權以債權額(加計約定利息)估價。債權若確實無法收回,要有施行細則第9-1條所列情形的證明,並經稽徵機關查核,不是自己說收不回就能不列。個案請洽會計師或稽徵機關確認。
被繼承人生前欠的錢,可以從遺產扣除嗎?
可以,但要「具有確實之證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借據、匯款紀錄、對方的債權證明等,是常見的佐證方向。
夫妻之間的資金往來,會被當成贈與還是遺產?
生前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依第20條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不必課贈與稅;但依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會在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贈與時間點很關鍵。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的存款,要怎麼處理?
依施行細則第13條,被繼承人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若繼承人不能證明用途,該筆款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因此醫療費、看護費的單據請務必保留。
遺產稅申報期限是多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實際應備文件與是否可延長,請洽稽徵機關或會計師。
房子的問題,很少只有一個答案。
價格、稅務、貸款、家庭需求常常是連在一起的。
先把數字算清楚,再決定下一步。
—— 金門人瑋哥|找對房,更找對人。
本文為遺產稅債權債務處理的一般性說明,非正式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地政士、律師或會計師,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