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先贈與老婆再賣,真的比較省稅嗎?
「先過戶給太太,再由太太賣掉,聽說比較省稅?」這個說法常常只對了第一句:夫妻之間贈與確實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賣房要繳的稅不只贈與稅,換一個人賣,其他幾筆稅的基準也跟著換了。
先看清楚:四個稅目,各自看什麼
| 稅目 | 夫妻贈與時 | 贈與後由對方出售時 |
|---|---|---|
| 贈與稅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 — |
| 契稅 | 房屋受贈人須繳納 | — |
| 土地增值稅 | 土地可申請不課徵 | 依法應課稅時,原地價回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稅時的申報移轉現值 |
| 房地合一稅 | 贈與當下不課徵 | 成本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計算;持有期間不併計贈與人 |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是「遞延」不是「消失」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之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是以「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當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也就是說,從原地價到出售時的漲幅,這筆稅還是在,只是換成太太賣的時候才一起處理。
房地合一稅:換人賣,稅基與持有期間都會變
依《所得稅法》第14-4條,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成本是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計算,通常比市價低,交易所得的基數可能因此變大;而持有期間的合併計算,法條只明訂於繼承或受遺贈,受贈取得沒有併計贈與人。所以原本持有很久、可以適用較低稅率級距的房子,受贈人賣的時候,是從自己受贈取得後開始算持有期間,級距可能反而比原所有人自己賣更高。
先贈與再賣,賣之前先算兩套
- 方案A・原所有人直接賣:土地增值稅按現行原地價算;房地合一稅按自己的取得成本與持有期間算。
- 方案B・先贈與再由對方賣:多一筆契稅與登記成本;土地增值稅回到原地價,只是遞延;房地合一稅改用受贈時的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為成本,持有期間重新起算。
- 比較重點:兩套的合計稅負,而不是只看贈與稅有沒有免。
判讀輸出:夫妻贈與免掉的只有贈與稅,真正要比的是土地增值稅跟房地合一稅在兩種做法下的合計;先贈與再賣不一定比較省,要看個案數字。
打算賣房、想先過戶的人
先用兩種方案各算一次合計稅負,再決定要不要辦贈與。
持有很多年的屋主
受贈人的持有期間會重新起算,原本可能適用的較低稅率級距不一定保得住。
想調整持有比例的夫妻
單純為了名義或日後規劃而贈與,跟為了賣房省稅而贈與,考量完全不同。
已經辦過贈與的夫妻
確認當初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未來出售時稅基要回到原地價計算。
常見問題
夫妻贈與後再賣,土地增值稅會不會就不用繳?
不會。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是遞延;再移轉依法應課稅時,原地價會回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課稅時的申報移轉現值。
夫妻贈與後再賣,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怎麼算?
依《所得稅法》第14-4條,只有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才可合併前手的持有期間,受贈取得不併計贈與人,取得成本則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夫妻贈與需要繳契稅嗎?
需要,房屋受贈人須繳納契稅,這筆是贈與時就會產生的登記成本,跟贈與稅、之後出售要繳的稅是分開的。
受贈房屋出租或營業過,贈與後再賣還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嗎?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受贈土地再移轉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時,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期間要合併計算,贈與前後的使用情形會被一起檢查,不是換了名字就重新歸零。
房子的問題,很少只有一個答案。
價格、稅務、貸款、家庭需求常常是連在一起的。
先把數字算清楚,再決定下一步。
—— 金門人瑋哥|找對房,更找對人。
瑋哥的原則很簡單:該說多少,就說多少。買方不急著追、賣方不亂開價、繼承先把權利與稅務弄清楚,再做決定。
本文為配偶間贈與後出售之稅務一般性說明,非正式稅務代理意見。所載規定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及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稅額與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洽地政士或會計師確認個案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