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轉售要繳多少稅?解約、換約也會課稅嗎?
2021年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預售屋的稅務處理跟過去不一樣了——連還沒交屋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買賣契約權利轉讓,都正式納入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轉售、解約、換約這三種情況,課稅方式並不相同。
預售屋轉售、解約、換約,課稅邏輯不同
| 情境 | 是否課稅 | 說明 |
|---|---|---|
| 轉售(權利讓與第三人有價差) | 課徵房地合一稅 | 視為房地交易,賺取的價差併入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適用持有期間對應稅率 |
| 解約(買方與建商合意解除契約,退還已繳價金) | 原則不課稅 | 沒有實現價差利得的部分不生財產交易所得;如取得高於已繳價金的補償,該部分可能被認定為其他所得 |
| 換約(簽約後將買方變更為第三人,有價差) | 課徵房地合一稅 | 換約產生的價差視同房地交易所得,課稅邏輯與轉售相同 |
要注意的是,前面提到紅單轉售規定——2023年7月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後,預售屋及新成屋買賣契約權利原則上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只剩配偶、直系血親等少數例外。也就是說,現在合法能做的預售屋轉手情況已經大幅限縮,這篇談的是「在合法例外情況下發生轉售或換約」時的稅務處理,不是鼓勵規避轉售限制。
預售稅務三情境
預售稅務三情境
- 我是單純解約拿回已繳價金嗎?沒有賺取價差、只是拿回原本繳的款項,原則上不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不用擔心被課房地合一稅。
- 解約時有沒有拿到額外補償?如果建商因解約另外給付高於已繳價金的補償金(例如違約金性質的款項),這部分差額可能被認定為其他所得,仍需申報課稅。
- 換約或轉售有價差嗎?只要是把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轉給第三人、且有實際獲利,不論名義上叫「換約」還是「轉售」,都會被認定為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計算。
判斷輸出:預售屋階段的稅務關鍵不在於合約用什麼名稱,而在於「有沒有實現價差利得」——單純解約拿回原繳金額不課稅,只要有賺到錢,不管是轉售還是換約,都逃不掉房地合一稅。
持有期間的稅率級距,跟一般成屋交易的規則相同,可以參考〈房地合一稅稅率多少?持有幾年賣最省〉。
常見問題
預售屋轉售要繳稅嗎?
房地合一稅2.0後,預售屋轉售視為房地交易課稅,通常適用最高45%稅率。
預售屋解約要繳稅嗎?
單純解約不課稅,但如果換約有價差,價差部分需要課稅。
換約跟單純解約,實務上要怎麼分辨?
關鍵在於有沒有把契約權利轉給第三人、以及是否有價差——單純解約是買方與建商合意解除契約、拿回已繳價金,換約則是把買方身分變更給別人。
換約有價差,是不是只要看價差金額,不用管持有期間?
不是,價差仍要依持有期間對應的房地合一稅稅率課稅,持有時間長短會影響最終稅率,不是價差多少就直接乘以固定稅率。
房子的問題,很少只有一個答案。
價格、稅務、貸款、家庭需求常常是連在一起的。
先把數字算清楚,再決定下一步。
—— 金門人瑋哥|找對房,更找對人。
瑋哥的原則很簡單:該說多少,就說多少。買方不急著追、賣方不亂開價、繼承先把權利與稅務弄清楚,再做決定。
本文為預售屋轉售、解約、換約稅務一般性說明,非正式稅務代理意見。所載規定以《所得稅法》第14-4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7-4條及財政部最新函釋為準,實際稅務認定請洽會計師或國稅局確認個案細節,合約轉讓合法性請洽律師或地政士確認。